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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解析
 
   2009年7月27日,为加强项目融资业务风险管理,促进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银监会正式发布《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出台的背景
   项目融资是基础设施建设、大型资源开发等项目通行采用的一种融资方式,在我国经济建设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一揽子经济刺激计划的深入贯彻落实,大量项目建设需要采用项目融资方式进行,为及时总结这些较成熟做法和经验,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良好做法,银监会及时出台了《指引》。
银监会同时发布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其中项目融资是属于固定资产贷款风险比较大的一类,所以单独把这一类列出来,项目融资需要遵守《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指引》的重点内容 
   《指引》共二十二条,重点有以下六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项目融资定义。项目融资是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二是明确识别、评估、管理项目建设期和经营期两类风险的要求。为督促贷款人充分识别、评估并采取措施有效防范项目融资中的各类风险,《指引》将项目融资中的各类风险按照项目建设期和经营期两类风险加以明确,并对贷款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有效降低、分散项目建设期和经营期风险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是明确和增加保证贷款人相关权益的措施。为保证贷款人在项目贷款担保、所投保商业保险等方面的权益,《指引》明确规定贷款人应当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和/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为贷款设定担保,并根据需要,将项目发起人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为贷款设定质押担保。同时,贷款人还应当要求成为项目所投保商业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或采取其他措施有效控制保险赔款权益。 
   四是进一步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的管理要求。除要求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贷款人受托支付”外,进一步提出了根据贷款人、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出具的、符合约定条件的共同签证单进行贷款支付。 
   五是加强项目收入账户管理。根据项目融资的风险特点,要求贷款人与借款人约定专门的项目收入账户,所有项目收入进入约定账户,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对外支付,同时应当对项目收入账户进行动态监测,当账户资金流动出现异常时,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项目收入及时、足额归还贷款。 
   六是强调银团贷款原则。针对项目融资金额较大、期限较长、风险较大的特点,为防止盲目降低贷款条件、恶性竞争,有效分散风险,要求在多个贷款人为同一项目提供贷款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采取银团贷款方式。 
   《指引》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区别 
   采用项目融资方式的项目通常都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所发放的贷款属于固定资产贷款,因此,《指引》明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是其立法依据之一,项目融资中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支付管理等内容均遵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但项目融资具有不同于一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风险特征,如贷款偿还主要依赖项目未来的现金流或者项目自身资产价值;通常融资比例较高、金额较大、期限较长、成本较高和参与者较多,从而风险较大,往往需要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并通过复杂的融资和担保结构分散和降低风险等。这些风险特征使得项目融资不同于一般的固定资产贷款。
   农信社贯彻执行《指引》需注意的事项
   准确把握项目融资业务的内涵。从贷款用途的角度对项目融资业务进行界定时应把握两点:一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将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等大型项目以及对正在建设或已建成的上述项目的再融资也包括在内,再融资是特指借款人因各种原因需要重新筹资置换项目原有负债时向其发放的贷款;从借款人的角度对项目融资业务进行界定时应把握两点:首先,借款人应是企事业法人;其次,出于风险隔离或便于管理和融资的考虑,项目发起人一般来说都是为新项目而专门组建的新法人;从还款来源的角度对项目融资业务进行界定时应重点关注融资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项目融资是否能按时收回只取决于项目本身的成败,这也是项目融资与公司融资的本质区别所在。
   合理规避项目融资业务的风险。项目融资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很多种,但总的来说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每类风险中又分别包括多种不同类型的风险。针对这两类风险,管理的侧重点也应有所不同,如建设期主要关注项目是否能如期建成,而经营期则主要关注项目是否有稳定的还款收入来源。一是项目融资业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对贷款人的风险识别能力、谈判能力等各项要求很高,农信社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和能力,并本着审慎原则在自身熟悉领域开展。二是项目融资贷款的偿还主要依赖于项目产生的各项收入,农信社应按照要求约定专门的项目收入账户,并且所有项目收入全部进入该账户,而对外支付只能按事先约定的方式使用,有效控制和降低贷款风险。 三是项目融资业务的风险特点要求贷款人必须对项目进行深入的了解,以尽可能消除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潜在风险。四是《指引》明确规定贷款人应当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和/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为贷款设定担保,并根据需要,将项目发起人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为贷款设定质押担保。
   科学设计项目融资贷款的合同。农信社应高度重视通过科学设计贷款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责权利,有效维护自身权益。项目融资业务贷款合同条款的设计也应遵循《固贷办法》对贷款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在项目融资业务中,贷款合同的条款应以有利于项目目标的达成、参与各方的风险与收益匹配为原则合理进行设计。为防止贷款被挪用,贷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发放,通常的约定条件会包括贷款发放应与项目的实际进度保持一致,并强调项目资本金与贷款同比例足额到位。 
    切实做好项目融资贷款的支付管理。项目融资贷款的发放、支付等管理与固定资产贷款一样,均遵循《固贷办法》的相应规定和要求。同时,为降低贷款风险,针对项目融资业务的特点,本指引专门提出了根据共同签证单进行贷款支付的原则性要求。共同签证单是指贷款人在认为有必要对项目建设进度进行更精细把握时,要求借款人委托一家中介机构(例如监理公司、资产评估机构等)参与项目执行的监督。对于项目建设进度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经中介机构验收质量合格后,借款人、承包商(或设备供应商)、中介机构共同在签证单上签字认可。贷款人根据共同签证单向承包商(或设备供应商)支付进度款。(《中原农村金融》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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