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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解读(一)依法合规 审慎经营——《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编者按 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防控能力及信贷管理能力,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配置信贷资源,保障信贷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项目,2月20日,中国银监会颁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这与2009年7月颁布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初步构建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法律框架,必将作为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从本期起,本刊特借“监督保障”栏目,对此进行解读,敬请关注。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解读(一)
                                   依法合规 审慎经营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中国银监会颁布实施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立法的形式将国内外商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实践中的良好做法逐步纳入法制化,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安排。
   一、固定资产贷款的定义
   该《办法》第3条将固定资产贷款定义为“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机构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具体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四大类。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8章43条,包括总则、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主要从贷款业务流程规范的角度提出监管要求,是现行贷款类监管法规的总结。
   一是扩大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适用主体范围。我国《贷款通则》规定贷款人的范围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而《办法》规定贷款人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也就是说,只要在中国境内从事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无论是国有商业银行,还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合作)银行,甚至外国银行在华分支机构,只要有资格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均是贷款人。 
    二是增加了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中的保证条款。《办法》第19条补充和细化了借款人的义务,同时强调了借款人的承诺义务,即增加了合同保证条款。规定“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贷款人;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等。 
   三是完善了借款人的提款条件和方式。《办法》第21条规定了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第25条规定了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及支付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约定条件;第27条规定了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借款人恰当的提款条件是贷款人履行放款义务的前提,若贷款人发现借款人不符合提款条件,可视为借款人构成预期违约,此时贷款人可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甚至采取解除合同等救济措施。
   另外,《办法》对“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特别规定了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即“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四是细化了贷款人贷后审查制度。为了弥补贷后监管的不足,《办法》特别要求贷款人应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
   三、《办法》最大的亮点——依法合规、审慎经营
   《办法》第4条规定:“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该原则是对近些年我国信贷资产规模迅速扩大的有力回应,对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有效防范信用风险具有终极价值,体现了监管部门大胆吸收《巴塞尔协议II》立法精神的价值取向。 
   ——《办法》规定了贷款人内部应将贷款过程中各个环节,即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等进行分解,按照有效制衡的原则,将各个环节职责落实到位,并建立问责机制。 
   ——《办法》规定了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办法》规定了贷款人应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贷款人应对贷款风险进行重新评价并及时与借款人协商补充相应放贷条件和管理措施。
   四、《办法》最大的特色——贷款人受托支付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相对于借款人自主支付来说的,所谓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的交易对象。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办法》规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分为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类,并提出了具体操作要求,即原则上要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此举意在改变过去银行“重贷前、轻贷后”、无法完全控制贷款去向的局面,使银行更密切地参与到贷款过程中,防止贷款被挤占、挪用。
   五、我省农信社应做的工作 
   《办法》现已正式实施,我省农信社相关配套措施相对滞后。因此,当务之急是严格遵守《办法》的具体规定,根据监管要求监管要求,从防范系统风险的高度,在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方面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重新制定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全省农信社在签订具体固定资产贷款合同时应严格遵守《办法》的具体规定;同时,省联社要重新制定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统一模本。在统一合同模本未制定之前,全省农信社一定要注意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的合法性,避免遭受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制裁。
   二是重新制定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操作流程。省联社应根据《办法》对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操作流程的具体规定,抽调人员,成立临时机构,集中制定全省统一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三是重新制订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风险控制操作规则。省联社要根据《办法》对固定资产贷款业务风险控制操作的具体规定,组织有关人员研究并制订出针对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风险控制操作规则,完善和细化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
   四是加强对职能部门和人员的培训。为了让全省农信社信贷部门尤其是有关信贷人员更好学习《办法》规定以及熟悉并掌握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操作流程,提高他们在项目风险方面的评估知识与能力,各级农信社要积极组织、分批次进行学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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