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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聆听专家的声音(二) ——推进农村金融制度创新
 
   关于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各个层面以不同的方式,发出了不同的声音,这些声音或多或少推动了我国农村金融的改革,产生了一定效果。本文从深化认识、完善政策、创新机制等方面探讨农村金融发展,推进农村金融制度创新。
   一、深化认识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进行了两次比较大的金融制度创新。第一次是90年代中期,1994年成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1996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简称《决定》),这个《决定》提出要在中国构建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相结合的三项金融体系。通过构建三项金融体系,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环境。
  从2003年起,开始了以农村新制度改革为先导的第二次改革。此次改革扩大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提出了对农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的改革设想。同时发展了乡村银行和小额信贷。通过完善符合三农特点,满足农户需求,多元化、多层次、广覆盖的金融体系,改善对农村的金融服务。最后,我国又认识到,构建农村金融体系、改善农村金融服务还要对农村的金融机构采取一些支持和扶持的政策。这些都表明,随着改革的深化,我国对金融改革的认识也在深化。下一步要继续推动农村金融改革,推进制度创新,在认识上应该进一步深化。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要解决好以下三个问题,或者说要处理好这样三个关系。
  一是在金融体系发展上,要处理好大金融和小金融的关系。因为中国城乡差别比较大,农村的区域差别也比较大,我们既要发展可持续、规范的大金融,同时也要发展符合农村特点,满足农户需要的小金融。
  二是要处理好防范金融风险和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关系。金融机构要监管,金融风险要防范。但是,不能因为加强监管、防范风险而削弱对农民的金融服务。就是说加强金融体系的监管就是改善农民的金融服务。
   三是要处理好建立诚信体系与农民信用实际状况的关系。要保证资金安全,就是要在农村建立诚信社会,培养农民的金融安全意识,但是对农民的信用状况我们要有一个基本的估计。从目前调查反映的情况来看,农民的信用意识应该是强的。比如,在农村,哪怕是爷爷欠的钱,因为一个原因,爷爷去世了,但是债主只要找到他的孙子,孙子也会认账,这说明他们的信用意识是强的。在深化这些认识、处理好这些关系的基础上,下一步就是要推进金融制度创新。
   二、完善政策
   首先要认识两个层面的问题:一个层面的问题是对已有的金融政策认真地落实。比如,这几年提出的县以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同时,建立独立考核机制。这些机制落实没落实,这是一个问题。同时也有政策设计的完善问题,比如“主要用于当地贷款”,到底多少是“主要”?要不要明确一个比例,用于发放什么贷款,这些都不清楚,那么,独立考核机制怎么考核?不能总是让金融机构提供服务,不给必要的扶持政策,这说明既有落实层面的问题又有完善机制的问题。事实上,农业方面的改革也有这样的问题。比如,要求农业银行的改革,特别是股份制改革方面,要面向三农、整体改制、商业运作、择机上市。我认为16个字中在“面向三农”和“商业运作”上有许多问题要去研究,有许多政策要进一步完善,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很难实现和落实16字方针。
  另外,我们提出两个发展: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金融组织和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大力发展农村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这两句话是一号文件写的,一个是加快发展,一个是大力发展。这些政策落实了没有,落实得怎么样,怎么调整和完善?因此,我想在完善政策这个问题上,实际上是两个层面的问题。一个是对已有政策落实的问题,但是落实的过程中,有很多办法需要研究、需要解决。另一个层面的问题是在落实过程中,发现了问题,那么就要对一个政策进行调整、进行完善,因为完善政策本身也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需要解决。
   三、创新机制
   在创新机制上,主要强调以下三点。
   第一点,农村金融机构或者金融组织的创新。90年代中期,我国强调三元金融,现在又强调发展多元金融。那么,从金融体系和金融组织的发展上,我以为下一步重点是对现有的金融机构进行改革,在此基础上发展多种金融机构,发展新的金融机构。目前,在农村金融市场,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还有这几年发展的乡村银行。但是,这些金融机构主要是政府金融,而且很多我以为是大金融。现在农村还需要上文说的小金融。所以,要在发展小金融上,发展多元化的、符合农村实际、满足农户需要的金融上下功夫。这是金融机构的创新,或者叫组织创新。
  第二点,产品创新。要为农民、农户提供很好的金融服务,必须有适合农户的金融产品。那么,就要不断创新适合三农实际的金融产权,同时改变、创新金融服务工具,在产品、工具等方面进行创新。
第三点,方式创新。我举一个例子,比如贷款。农户获得贷款难,农村中小企业获得贷款难,其实这不仅是金融机构一方的问题,而且有另一方面的问题,现实中,为了保安全、为了防风险,发放贷款要求担保抵押,这对金融业来讲也是正常的,问题在于这个担保抵押方式是不是符合农村实际,农民有没有这些有效的抵押品。
现实中,我们通常规定这样几个产品或者这样几种抵押物:
   一是土地产权证可以做抵押。但是现在农民有没有土地产权证呢?大多数农区、大多数农民,有的是农村集体所有的用于农业生产,承包过来使用的土地。这些土地只有承包经营权而没有所有权,而没有所有权就没有产权。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做抵押,那么规定土地产权证可以做抵押等于对农民没有效。
   二是房屋产权证可以做抵押。农民的房屋是盖在集体所有土地上、福利分配给农户、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子,又严格限制的宅基地,也就是说,地权是集体的,房权是农户的,那么房权和地权又不能分开,房地产分开不能说这个房子抵押了,如果这个村里要这个宅基地怎么办?实际上这个抵押物也是没有效的。
三是你没有土地产权证,没有房屋产权证,你可以用银行存单来做抵押。这种做法本身是没有错。问题在于这种方式,不适应农民,农民不接受。农民怎么看呢?我要在银行里有存款,自己有钱,取出来我自己花,还要拿这个存单到你这里做抵押,然后贷款,我有毛病呀?农民就是这样看待这种服务方式的,所以我们必须在服务方式的创新中做文章。(作者宋洪远 系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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