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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行不义必自毙——某县农信社徐、谢二人冒名贷款案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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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6年起,在各级银监部门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共同努力下,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浩大声势中,徐、谢二人走进被告席,结束了他们利用担任信用社主任之便侵吞国家财产的机会。当二人置法律于不顾,置金融机构所要求的道德底线于不顾,锒铛入狱之时,活生生的现实再次告诉我们,在银行业金融领域,在法律与道德底线上,谁敢越雷池一步,必将身败名裂,绝没有好下场。这就是历史与现实的辩证法。 铤而走险 身陷囹圄 2007年2月,初春已现,乍暖还寒,当人们还在品味着新年的气息时,某农信联社开始新春第一次信贷风险大排查,也许这样的排查很多人已习以为常了。毕竟以往像这样的排查每次都相安无事。但也有人意识到,春天纵然来临,但是冬日的寒冷远未退去。检查很快锁定嫌疑人徐某和谢某。经查,徐、谢二人利用管片和主任有小额贷款审批权的便利条件,自1999年1月至2007年1月,利用假身份证复印件、假户口簿复印件、假名私章,以及冒用他人名字、伪造户口簿、仿冒被假冒贷款人(或担保人)签名,伪造贷款合同、贷款借据等借款手续,在该县两信用社自批自贷进行假冒名贷款高达753笔,直接涉及金额1554.284万元。案发后追回资金73.06万元、财物折价4.29万元,造成风险损失达1476.934万元。事实正如所料,但损失却让人触目惊心。令人始料未及的是,这些贷款主要借给了何某(已判刑)作为投资使用。而事实果真如此吗?何某以投资为名,利用这些不义之财疯狂购买彩票、房产,出入高档歌舞厅,致使贷款石沉大海,至今无法收回。 谁说春天无落叶,只是未到强风时…… 法律是有情的,有情到每一条款都为你的权利而设;法律又是无情的,无情到你对她任何的碰撞都要为此付出代价。该案发生后,徐、谢二人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以挪用资金等罪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和四年六个月。同时,根据案件问责制,相关部门对包括该县联社理事长、主任在内的相关人员共计38人进行了党纪、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事实清楚 令人震惊 在刑事方面,作为信用社主管人员,徐、谢二人利用职务之便利,多次挪用、侵吞本单位及客户的资金,严重触犯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所谓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纵观此案,无论从行为的主观目的,还是从行为本身及其影响,徐、谢二人都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对其惩处顺理成章。 在操作层面,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及《某省农信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等相关规定,该县联社审贷小组成员无视法律法规,对未经集体讨论的贷款在贷审小组记录簿上签名;在临柜办理贷款时,未认真审查贷款是否经有权审批人审批,直接经办了大量的假、冒名贷款。同时,经办了部分主任超个人权限的假、冒名贷款,而且未妥善保管会计档案,未认真执行会计档案调阅制度,导致柜员涂改传票印章。因此,在操作层面上都已严重违法违规。 在稽核方面,该县联社稽核科长曾多次稽核并发现了贷款增加异常,均未引起警觉并调查跟踪。计划信贷科科长在担任科长的3年中,只开展过一次信贷大检查,且该次检查发现了两案发社一些违规发放贷款问题又未进行深究;特别是该联社稽核审计科科员在担任对徐某任期责任稽核主查人期间,当检查出徐某本人及该信用社存在违规问题时,却对徐某作出了与事实不符的稽核评价,为徐某长时间连续作案提供了机会。 在领导方面,罪犯作案时间长达8年,涉案金额之大,笔数之多,持续时间之长,令人触目惊心。尤其是2005年以来开展了操作风险检查、案件专项治理和贷款上户核对排查工作,却未及时发现该案,给该县农信社造成了严重后果,暴露出该县联社主要领导在抓员工的思想教育及党风廉政建设、干部管理、规范化建设、案件治理和风险管控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和隐患,对该案负有主要领导或领导责任。 痛定思痛 原因几何 本案的发生,除了涉案人的价值观、人生观出现扭曲的内在诱因外,该县联社风险意识淡薄、工作作风漂浮、疏于管理也为涉案人的猖獗行径提供了外在环境。这也印证了人们常言:苍蝇不叮无缝的蛋。 涉案人思想道德存在缺陷。徐、谢二人之所以堕落深渊,正是放松了世界观的自我改造,淡忘了党和组织对自己的信任,以至于道德防线彻底崩溃,贪图安逸、追求享受,导致他们频频利用手中的权力从信用社套取资金给他人用于所谓的投资,终究在犯罪之路上越走越远,酿成大祸。 员工风险识别控制能力缺乏。徐、谢二人作案时间长达8年之久,后期作案更是变本加厉,但员工却漠然视之,究其原因,主要是风险识别控制能力缺乏,完全被涉案人积极完成各项分配任务等表象所迷惑,风险防范意识弱化,以至人情代替制度,使得涉案人为所欲为。尤其是主办会计岗位的监督丧失,更为涉案人提供了作案条件。 贷款管理松懈。该省联社成立后陆续制定了一系列较完善的信贷管理制度,但部分县级联社却忽视制度建设,对制度没有认真抓好落实,给了作案人可乘之机。如:没有按照信贷管理要求,落实审贷分离、横向平行制约等原则,贷款操作流程形同虚设。一系列的风险控制环节有部分是由涉案人一人操作完成,监督环节失效。 稽核监督不力。省联社成立后,先后部署过多次的贷款清理核查、操作风险检查等专项稽核检查活动,并要求对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建立监督制度,但这几次重大的稽核监督工作,部分县级联社均未落实到位,对案发信用社的异常情况视而不见,使作案人更加猖狂,也错过一次又一次发现该案的机会。 依法治社 警钟长鸣 当前,农村金融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在国际金融危机还未退去的背景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防控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本案的发生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也严重地损害了农信社形象和声誉,其教训十分惨重。为此,要高度重视防案、控案工作,加强内部管理,从思想上筑牢员工的道德防线,重点加强法律法规的执行力,真正做到依法治社,警钟长鸣。 依法遏制违规违法犯罪行为。农信社要不断提高员工依法经营、合规操作意识,强化制度的责任落实,提高制度执行力,全面落实各项操作流程,特别是对易发风险的信贷业务更是管理的重点;要强化岗位轮换和亲属回避制度,对基层社及联社机关中层干部任职满3年的必须进行交流或岗位轮换,不断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明确操作流程岗位职责,切实建立岗位之间相互制约的内控体系。 加大稽核监督,严防违规违纪。当前,农信社案件防范形势依然严峻,要继续深入开展风险排查工作,及时消灭风险隐患,努力推动农信社各项业务健康快速发展;要根据辖内业务的规模、风险程度,加强稽核监督力量;要逐步改进稽核工作方法,注重挖掘深层次的问题和矛盾,对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分析形成的原因,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触犯相关规定的要坚决予以开除或辞退,对构成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通过持续性的高压手段,使违规违法者付出高昂的成本;同时对案件形成的损失,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加强员工教育,杜绝道德风险。要不断加强员工的法制、道德教育,提高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识别风险、鉴别风险、防范风险的能力;要利用已发典型案件进行警示教育,把作案行为扼杀在“摇篮”中;要大力弘扬企业文化,让企业文化真正成为员工的价值标准、思维方式和行为规范;要健全用人机制,加强对员工的考核力度;要建立员工思想动态跟踪监督制度,尤其对有经商行为及有“黄、赌、毒”等不良行为的高危员工要加强重点监控和管理,要建立档案、责任到人、实时监控、动态管理,一经发现问题苗头,果断处理。 掩卷长思,本案主犯徐、谢二人于法不顾,于德不容,最终导致了他们的下场,真可谓“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农信社作为农村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立社根本是服务三农。作为一名农信社的管理者,不去兢兢业业、埋头苦干,而企图玩弄有限的权谋欺瞒于“天下”,这样的人必然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多行不义必自毙,这是一句颠扑不破的警言。(省联社办公室 陈有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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