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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歇业、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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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企业因歇业、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而停业,信用社应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障并实现自己的债权呢?这是我们依法收贷、清收盘活不良资产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对此,《民法通则》、《公司法》、《企业法》等法律法规都有一些原则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作过专题讨论。 ● 法人企业的有限责任和债务清偿 众所周知,非法人企业对自己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由其投资者以其所有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法人企业以投资人投入企业所形成的法人自己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割断了投资人其他财产对法人企业债务的责任。法人企业的财产独立于投资人投入企业之外的其他财产,成为财产独立的市场运营主体。一个依法成立、按时年检、正常经营的企业法人起诉应诉,主体和责任明确。问题的关键在于,企业法人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诉讼主体如何确定,其法律责任如何承担。如果企业故意以上述方式逃债,人去楼空,空无一物,责任人不管不问,甚至抽逃资金、转移财产,法人的“有限责任”的规定是否意味着债权人只能自认倒霉呢?让我们揭开企业法人“有限责任”的神秘面纱,去探寻企业法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诉讼主体 企业法人因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债权债务如何清理?按《民法通则》第40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企业歇业导致终止,企业或负有清算责任的主体应组织清算组对企业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民诉适用意见》第51条规定,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登记管理条理》第33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因此,企业法人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清算组织负有清算责任,没有清理债权债务的,应以清算主体为诉讼主体。对不同性质的企业,如何确定其清算主体是诉讼的关键。 针对我国企业的不同性质,对其清算主体应这样归纳:国有企业为其上级主管部门;集体企业为其开办集体或组织;联营企业为联营的各投资方;合资企业、参股企业为各股东、发起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为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股东,未选举的为公司董事会。 ● 清算主体的法律责任 清算责任。即在企业终止后清理企业债权债务的责任,清算责任要求清算主体在清理企业债权债务过程中,尽量保全企业财产,回收债权,实现企业财产保值,甚至增值,有效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清算主体不尽清算之责,任凭开办的企业歇业、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而不采取清理措施,放任企业财产流失,甚至私分企业财产的,法院可依据法律规定,判令企业进行清算。 不尽清算之责的赔偿责任。清算主体在人民法院判决限定的时间内不尽清算之责,或在企业法人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长时间不清理企业,造成企业财产流失、贬值,甚至私分企业财产,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清算主体应当承担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该责任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应对积极或消极(不作为)损害债权人权益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投资不足的补偿责任。清算主体是企业的开办者,具有实际或名义上(仅指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的股东地位,当清算主体对所开办企业投资不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判令清算主体补足投资。 清偿责任。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清算主体才能对企业承担清偿责任。清算主体撤销所开办的企业,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在撤销申请中承诺企业债权债务清理完毕而实际又未清理时,清算主体应承担对企业的清偿责任。因为该承诺具有对公允诺的效力,而对公允诺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法院可根据该允诺进行裁决。 总之,企业法人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债权人可通过向清算主体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但必须有证据证明清算主体不尽清算之责,致使企业财产流失、虚假出资、债务清理完结承诺等,通过举证、质证被认定,实现被侵害的权利,让法人企业的“有限责任”不再成为逃废债务的堂皇借口!(省联社办公室 张晨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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